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实施好这两部地方性法规,10月16号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银川市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与市民见面。
一、关于《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及过程
现行条例是2005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其中,2008年修订过一次。条例实施十几年来,为我市培育物业服务市场、完善物业服务体系、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完善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区、改善人居环境、吸纳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放管服”体制改革以及物业资质取消等政策调整,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再加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的修改和《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银川市物业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资讯管理办法》《银川市物业服务规范》等规章的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法律法规及现实情况不相一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物业安徽,迫切需要修订和完善条例,将条例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提升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修订条例是银川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常委会法工委、城环工委、司法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物业行业发展实际,借鉴外地城市立法工作经验,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刊登在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分别呈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为使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法工委先后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执法单位、物业协会和部分社区、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进行调研,并组织召开了立法专家咨询会议。在认真听取基层执法部门、社区群众代表和专家等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收集到的一百余条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反馈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再审。8月8日,银川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条例共七章七十四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进一步厘清了工作职责。条例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以及部分物业管理职能下放至三区政府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还明确了银川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职责。
二是新增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筹备组职责。条例对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组建筹备组及筹备组工作职责、工作时限等事项做出了规定,确保筹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物业安徽,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重新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任期、职责、成员条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予以规范与明确,引导业主委员会合法行使职权,从而有效解决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一些乱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新增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要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有效实现资质取消后物业行业监管方式的转变和衔接。
五是新增项目经理人制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纳入物业信用监管系统的项目经理人。通过建立物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六是增加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内容。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补贴。同时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为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