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尺度物业供职行为,提升物业供职程度,根据《日照市物业解决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供职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解决法子(试行)〉的通知》(鲁建物字〔2017〕16号)和《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物业供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法子(试行)〉的通知》(日建发〔2017〕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物业供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物业解决活动的物业供职企业(含当地来日照物业供职企业),对其2017年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解决活动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二、时间陈列
(一)2018年2月28日前,物业供职企业完成信用综合评价材料申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反馈审核情况,对不符合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避免审核不迭时影响物业供职企业的信用评价。
(二)2018年3月31日前,各区县评价实施单位根据法子有关规定,完成所辖区域内所有物业供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材料及综合评价效果填报至“日照市物业市场信用解决系统”。
(三)2018年4月底前,发表全市物业供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效果。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应当通过发布书记等形式,通知辖区内所有物业供职企业加入信用评价,蒙受相应解决。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应当及时做好物业供职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确认、计分和日常动态解决等工作。因玩忽职守、未及时审核等原因招致物业供职企业信用评价缺失的,依法查究相应的责任。
(三)各物业供职企业应当成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供职项目基本信息填报,积极配合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自行申报优良信息。未被动加入信用评价的物业供职企业,在必要出具信用评价效果时,物业,企业信用征信平台,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缺失)。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