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是一部寻思熟虑、滴水不漏、一步到位的精妙立法,值得细细研读。
以下是笔者对《港区国安法》重点条款的一些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掩护国家平安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掩护国家平安应当尊重和包管人权,依法顾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TZX:这一条放在非常前面,也是开宗明义地强调政治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出台国安法并非为了剥夺这些权利,而是设定鸿沟边界和限制。至于实操层面这个鸿沟边界和限制究竟在哪里,必要在实践中摸索和适应。
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办危害国家平安犯罪,应当连结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包管犯罪嫌疑人、原告人和其他诉讼介入人依法享有的分辩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曾经司法办法被最终确定有罪可能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可能惩处。
TZX:这一条是强调国安法不会乱来,会创立在法的基础上,承继正当办法(due process),包括无罪推定、顾惜嫌疑人/原告人的基本权利等。述说这些原则是非常需要的,但香港社会也必要看到实操中这些原则是否能够被严格遵守。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可能到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可能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TZX:明确要求香港加入公职/公权力体系的人员必须拥护《基本法》,做到对国家基本的政治忠诚。(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弗成拆散及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之下高度自治的处所行政区域等内容都已在《基本法》内规定。效忠《基本法》便是拥护“一国两制”,反对脱中。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掩护国家平安的职责和机构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掩护国家平安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TZX:这一条次要是在法律上、概念上呼应《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阐明《港区国安法》其实不是为了替代二十三条。根据《基本法》香港仍然有这个义务。这从法律上看对照严谨和残缺,但从实操上看,有了《港区国安法》,那么二十三条立法从政治上看就对照“鸡肋”了,迫切性和需要性一定会下降,不在迫切的议事日程上。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掩护国家平安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波及国家平安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纳需要步调,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解决。
TZX:这一条是考虑到香港整个舆论生态和信息环境都被反中派/黄营主导,尤其是媒体、学校、特定的行业组织/协会,以及各色由年轻人主导的社会群体。舆论和信息引导非常重要。但这一条是原则性的,虽然要求香港政府采纳需要步调,但估计具体落实有必然困难。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平安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平安意识和守法意识。
TZX:这一条是关于加强国安教育的,对特区政府放置了具体任务。特区政府必然会投入相当的资源和人力去做宣传工作。电视和报纸大将看到国安的广告。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国家平安教育,开设必然的课程/讲座,派发宣传材料等。预计一些蓝营政治及社会团体也会介入。这种教育是必须进行的,《国安法》的目的不是要让香港居民主观上多么爱国,而是要对危及国家平安的潜在犯罪行为进行震慑,让他们知道有这样的法律存在,冒犯法律是有严重价格的,这便是教育的目的。所以《国安法》所指的不是“爱国主义教育”,便是“国家平安教育”。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掩护国家平安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掩护国家平安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陈述。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掩护国家平安特定事项及时提交陈述。
TZX:这一条涉关责任主题,便是要求特首亲自负责国家平安,对北京负责。北京最直接的“抓手”便是特首。出了问题先拿特首是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