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月31日讯(记者 王文)2月1日起,由长沙市发改委、住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业供职收费解决的通知》将施行,通知明确,物管公司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
通知要求长沙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供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解决,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供职企业根据供职内容、供职等级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浮动,上浮不得超出基准价的30%。老旧小区物业供职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的解决、供职、收费等事项,物业供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做好收费公示。
通知强调要加强住宅小区泊车供职收费解决,物业,对已购买地下泊车位的,按每车位每月30元收取停放供职解决费;子母车位按每月40元收取停放供职解决费,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外来车辆1小时内免收泊车供职费。物业小区二次供水加压电费实行限价解决,物业,分袂按有屋顶水箱不超出0.3 元/吨和无屋顶水箱不超出0.6元/吨收取,物业,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出2000元。
根据通知,物业解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供职企业蒙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
物业供职企业如果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设立逼迫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年夜解决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以及其他违反价值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场监管局部将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