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罚200元。这是《上海市生活垃圾解决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的一项规定。
12月18日,《上海市生活垃圾解决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年夜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比拟之前的审议稿,中国保安,此次修改稿明确了机关单位和企业应设置四类垃圾采集容器,并对路途、地铁站点等民众场所的解决主体进行细化。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湿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种类的具体定义和种类,并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单位、个人,以及解决责任人,分袂作了惩罚规定。
如果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采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当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名人,可能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当即改正,物业,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解决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解决责任人未依照要求配置采集容器、措施的,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解决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局部责令当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