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解决条例》自7月1日起已实施。《条例》立足办理我市物业解决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十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尺度。乐居小编对此中波及业主部门的规定作了整理。
《秦皇岛市物业解决条例》第四十八条,物业,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变更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布局;(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解决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从事快递点、超市、网吧、饭店等各类经营活动;(4)侵占可能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措施设备可能擅自改变共用措施设备用途;(5)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道和措施;(6)侵占可能破坏绿地、活动场所等共有区域,企业信用征信平台,物业导航,损毁树木、健身措施等共有财富;(7)以停放车辆等方式阻塞次要路途可能收支口,捣乱物业解决区域民众秩序;(8)损坏可能擅自停用民众消防措施和器材,妨碍消防通道、平安出口疏通;(9)违规养犬;(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解决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供职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局部和业主委员会陈述。物业供职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打消了危险、恢复原状、补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