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头条讯:
为尺度物业供职解决活动,掩护业主和物业供职人的合法权益,9月27日,《陕西省物业供职解决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年夜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
在这份修改稿中
哪些内容将会对业主和物业
发生影响?
小布这就带年夜家一起来看看~
业主认定: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
也有也许是业主
原条例关于业主身份认定缺乏具体,仅以是否曾经依法登记作为判定业主身份的标准,会招致相当数量的人因此不能被认定为业主,有需要对其业主身份的问题进行明确。
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包括: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可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抵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并曾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门的单位可能个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门所有权的单位可能个人;因承袭取得建筑物专有部门所有权的个人;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门所有权的单位可能个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可能个人。
物业用房: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应配置独立水电计量器具
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新建物业供职区域内的物业供职用房面积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30万平方米的,除了依照30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出部门按1‰的标准提供。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供职用房建筑面积的50%。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供职用房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供职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得多于30平方米。物业供职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策划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供职人、业主委员会可能物业解决委员会不得将物业供职用房转让可能改作他用。
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策划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供职用房面积和位置,并在商品房预售可能销售时予以公示。
物业解决委员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年夜会条件等
三种情形可组建
根据全省问卷调查数据统计,我省7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年夜会可能业主委员会,而且由于问卷调查的局限性,实践中比例也许更高。由此招致业主对物业供职解决活动的决定权不能真正得以落实,物业供职合同单方平等地位难以担保。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构建了“物业解决委员会”的制度。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解决委员会是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过渡性临时机构,由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负责组建。物业解决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供职区域内的事项,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供职区域成立业主年夜会、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解决委员会:业主年夜会筹办组未能在九十日内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不具备成立业主年夜会条件;具备成立业主年夜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物业解决委员会由街道处事处可能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可能村庄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双数组成,此中业主代表得多于物业解决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专营收费:
物业代收水电气等费用
不得收取手续费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供职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分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