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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水河诉被告广州市联炬职业培训学校、广

作者:admin 2018-02-10 我要评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1民初9244号 广州市联炬职业培训学校、广州联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1民初9244号

广州市联炬职业培训学校、广州联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谢水河诉被告广州市联炬职业培训学校、广州联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烘干物联招聘,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业主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1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联炬职业培训学校向原告谢水河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72317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联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谢水河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172317元;三、驳回原告谢水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4元,由被告广州市联炬职业培学校负担901元,被告广州联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1元,原告谢水河负担77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经办人:吴堪冰

联系电话:83075602

 

原告谢水河诉被告广州市联炬职业培训学校、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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