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是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按计划拟于十二月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一审,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现公开征集对《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24时。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工委办公室。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党建引领】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党的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物业管理区域基层党组织的指导,支持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专业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机制;
(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
(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信用资讯系统、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等资讯平台;
(四)统筹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监管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的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
(三)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资讯;
(四)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监管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价格、交通、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八条【街镇、居委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监督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纠纷。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纳入社区治理工作,并配备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可以通过采购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协助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纠纷多元处理机制】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十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下,采取措施促进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一)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
(二)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市场收费参考标准;
(三)调解物业服务行业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推行绿色物业服务,倡导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物业服务的集约化、资讯化、低碳化。
第十一条【公开资讯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