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内,物业安徽,但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保管合同,发生被盗后,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他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杨某系建章路某小区居民。2018年6月的一天,他发现放置于小区内的电动车被盗,立即报警。查看监控时发现,中国物业搜索,当天凌晨3时至5时,小区发生两起车辆被盗事件。第一起发生在凌晨3时至4时,地点是地下车库,两个盗贼实施盗窃并离开小区后,再次骑一辆电动车进入小区继续作案,凌晨4时至5时,在7号楼3单元附近盗取了杨某所有的电动车。
杨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是导致车辆被盗的主要原因,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起诉至未央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电动车损失1万元。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其没有收取原告的停车费,故没有义务为原告保管车辆。公司定期在小区内张贴温馨提示,非消防通道区域、消防通道、楼道公共区域不得乱停乱放,业主要加强防盗装置。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向被告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与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具有保管车辆的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双方未签订车辆保管合同,杨某也未将车辆交由物业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物业导航,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故物业公司不负有为原告保管车辆的义务。近日,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不应对杨某电动车丢失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表示服判息诉。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