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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调价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作者:物业网 2020-01-23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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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山西物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

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提案项目,《草案》全文共8章123条。对于市民普遍关怀的物业费收取问题,《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首套商品房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业主、业主大会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若需要在业主大会成立前调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上一年度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和调价方案的审计报告。调价方案应当经调整收费标准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因物价变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客观因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草案》第九十二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拟调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表决。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水电费分摊收取的相关内容,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四项内容不得列入分摊费用。

对于共有物业经营行为,《草案》第一百条提到,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场经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第二十四条赋予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并且业委会不得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委托等方式决定该事项。《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

对未及服务期届满而需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草案》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广州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原在会上说,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应完善物业服务退出机制,建议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最长期限,明确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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