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关于住房维修基金缴纳问题

作者:物业网 2020-04-16 我要评论

领导留言板...

回复 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办公室

网友,您好!
      对于您留言咨询的问题,新都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赓即责成区房管局调查处理,现就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2018年2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及细则和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细则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点和标准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103号令及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按照(有电梯25.2元/平方米,无电梯21.6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业主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应按照(有电梯,18元/平方米,无电梯14.4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
195号令及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有电梯38.5元/平方米,无电梯33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有电梯27.5元/平方米,无电梯22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
      若开发建设单位在2018年2月1日前,中国保安,未申请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且未按103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那么开发建设单位在2018年2月1日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时点和标准均应按照195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按面积比例分摊给业主。存入专户银行后,利息自动滚入各户。
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收取了业主应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承诺了办理权证的时间。若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合同违约行为,建议业主采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留言。区房管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10日与您联系并告知您相关情况。在此网示后,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区房管局(028-89396517)联系。

回复时间:2018-09-1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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