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创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供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指政务供职标准化是指对政务供职处事指南、供职流程、供职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解决,实现同一政务供职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不同策划,为企业大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供职标准统一、供职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供职。
第三条 市、区政务供职局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域内政务供职标准化解决工作。有关政府局部按照各自职责,遵照本法子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务供职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本法子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分、行政判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民众供职事项行使全过程的标准化解决。
第二章 处事指南标准化
第五条 市政务供职局部会同有关政府局部编制并发表全市统一的政务供职事项目录及其处事指南。
本市对事项目录实施清单解决,有关政府局部不得独自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政务供职事项。
处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策划主体、依据、流程、效果等作出明确尺度,为企业大众处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处事指引。有关政府局部应当依照处事指南的规定策划政务供职事项,不得对企业大众提出处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 处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供职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应许办结时限、效果名称、效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资料、容缺受理、策划流程、策划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策划、网上支付、物流快递、策划地点、策划时间、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分歧层级、分歧区域间同一政务供职事项的处事指南,其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供职对象、策划流程、所需资料、法定办结时限、应许办结时限、收费依据、策划效果等基本要素内容应坚持统一。
第七条 处事指南应列明所需资料名称、资料类型、资料样本、电子表单、来源渠道、资料份数和规格、受理标准、是否需电子资料等信息。
(一)所需资料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尺度性文件作为依据,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性条款。
(二)所需证明类资料应在本市留存证明事项目录内。确因法律法规修订需新设的证明,有关政府局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供职局部进行备案并同步更新处事指南。
(三)所需表格类资料应提供空表和样本。
(四)所需资料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发生的,应注明该机构类别或法定资质资格要求。
(五)能够通过局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不得要求企业大众提供,但可要求企业大众予以确认。对确认已产生合法革新的,应以革新后的资料为准。
第八条 处事指南应列明处事过程中直接面向企业大众的法定办法和环节,并列明每个环节的策划时限、审查标准、策划效果等信息。
除了笔墨信息外,还应提供清晰易懂、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策划流程图表。
第九条 处事指南应提供政务供职事项容许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效果文书样本。样本采取平安通用的文件格式,如波及企业或个人不宜公开的信息须作暗藏处置惩罚。
第十条 处事指南应通过各级政务供职中心(包括各级综合性政务供职中心、专业分中心、供职站点等,下同)、在线政务供职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道路对外展示,并支持应用办法、二维码等方式浏览盘问,实行同源解决、同源发布。
第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尺度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需调整处事指南的,应同步完成调整并公示。
第三章 供职流程标准化
第十二条 本市对政务供职事项咨询、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效果送达等全流程实施标准化解决,为企业大众提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尺度供职。
第十三条 有关政府局部应为企业大众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信函咨询等疏通的供职渠道,落实首问负责制,有问必答、有疑必释,不得推诿扯皮、延宕塞责,确保企业大众咨询获得高效解答、诉求获得顺畅剖明和有效调节。
(一)窗口咨询。各级政务供职中心应结合实际设置总咨询台或咨询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解答企业大众处事疑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