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规字〔2017〕8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法子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法子》印发给你们, 请当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5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健全房屋维修保 障机制,掩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 业解决条例》、《江苏省物业解决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 理条例》(以下称《市物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解决和监督,适用本法子。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解决实行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资金参与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规定初次交存的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措施设备专项维修资 金; (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 (四)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 (五)本法子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
第五条 市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是维修资金主管局部, 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解决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 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解决。 质监、公安消防局部依照各自职责,扶助做好维修资金应 急使用的监督工作。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物 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负责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解决, 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物业解决行政主管 局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监督解决。 街道处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扶助区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局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解决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 急使用的监督解决工作。
第二章 交存解决
第六条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 定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未交存的,应当依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局部统一监制的单子。
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应当依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首期交存标准如下: (一)多层住宅、非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为本 市多层住宅建筑部署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 (二)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住宅、非住宅为本市高层 住宅建筑部署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七。 市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部署成本 的市场改观情况,适时调整并发表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八条 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策划出售公有住 房房屋所有权革新前依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业主依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应当交存的维修资 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百分 之二; (二)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存维修资金,多 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交存标准分袂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和 百分之三十。 此中,应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建设单位策划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前,应当依照 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 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第十条 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策划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等措施设备专项维 修资金。市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应当明确资金交存解决规程, 督匆匆建设单位依法交存。本条规定的策划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 前,包括策划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措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依照物业解决区域内各楼幢的建筑 面积交存,多层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高层住宅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分袂为我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部署 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一。 市物业解决行政主管局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部署成本 的市场改观情况,适时调整并发表措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存数额。
第十一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资金构 成: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措施经营所得收益 的百分之七十,业主年夜会可能物业供职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二)扣除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利息和解决费用后,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门滚存残余的资金; (三)共用措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收益提取的资金; — 6 — (五)业主年夜会决定的其他计入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