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庄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措施农业用地解决法子》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0〕1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中国物业搜索,现将《山东省措施农业用地解决法子》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庄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5月6日
山东省措施农业用地解决法子
第一条 为加强措施农业用地解决,匆匆进当代农业健康倒退,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庄部关于措施农业用地解决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措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出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措施用地,按功能分为出产措施用地和与出产直接关联的接济措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措施用地
出产措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措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年夜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措施用地。
接济措施用地是指为出产供职的看护房、考试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寄存场所等,以及与出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措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措施用地
出产措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采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措施用地。
接济措施用地是指与养殖出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置惩罚、考试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需要的解决用房等措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庄、畜牧兽医主管局部负责措施农业用地的日常解决。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庄、畜牧兽医主管局部负责对县级措施农业用地的监督解决。
第四条 措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结构、村庄庄结构、农业倒退结构。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庄、畜牧兽医主管局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措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规划措施农业用地,确定措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措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布局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北京物业,应依法策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措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措施农业建设应当依照顾惜耕地、节约粗放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躲避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步调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措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躲避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措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躲避,可以使用多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出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规划不乱。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局部会同农业农村庄主管局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出产规模和建设标准,依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措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出产措施用地规模,根据出产必要,依照措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接济措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接济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出30亩,此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接济措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出15亩;
(三)畜禽养殖接济措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辨别。此中,畜类养殖接济措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出50亩;禽类养殖接济措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出20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