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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物业网 2020-08-21 我要评论

上海市机动车荡涤保洁解决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表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件处置惩罚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着重病国殃民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解决,尺度本市机动车荡涤保洁活动,坚持机动车车容整洁,中国物业搜索,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解决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荡涤保洁活动及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主管局部)

  市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是本市机动车荡涤保洁活动的主管局部。

  公安、结构、土地、交运、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局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主管局部职责)

  市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解决机动车荡涤保洁活动的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机动车荡涤行业的倒退结构,拟订解决尺度;

  (二)统一印制与解决机动车荡涤保洁活动有关的单据;

  (三)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

  (四)负责其他必要市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保洁状况的监督)

  凡在本市城市路途以及国道、干线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坚持车容整洁。

  对机动车车身和底盘明显粘带灰尘可能泥浆等污物未清除了的;车轮粘带泥浆等污物影响路途整洁的,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和公安交通解决局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袂根据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予以查处。但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特殊货物的机动车除了外。

  第六条 (单位车辆保洁要求)

  有机动车的单位应当创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对车容不洁的车辆,应当由驾驶员自行荡涤后,方可驶离单位。

  有民众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的单位应当配置车辆荡涤保洁设备,落实荡涤保洁步调。

  第七条 (机动车荡涤企业设置原则)

  机动车荡涤企业荡涤措施应当依照“统一结构、合理规划、控制污染、确保路途通畅”的原则设置。设置荡涤措施的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年夜的路途穿插口。

  机动车荡涤企业的措施,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措施设置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成立机动车荡涤企业的条件)

  申请成立机动车荡涤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城市结构要求、具备必然规模的经营场地;

  (二)有设立机动车荡涤企业的可行性研究陈述;

  (三)有需要的资金;

  (四)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和供职措施;

  (五)有合格的解决和从业人员。

  第九条 (策划备案)

  申请成立机动车荡涤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10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策划备案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荡涤企业的改建、扩建)

  机动车荡涤企业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结构、市容环卫、环保、公安解决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荡涤要求)

  机动车荡涤企业不得在路途上设卡强行拦车荡涤。

  机动车荡涤企业应当制定机动车荡涤工作解决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执行,担保荡涤质量。

  第十二条 (损坏补偿)

  因机动车荡涤企业荡涤造成机动车及所载货物损坏的,物业,机动车荡涤企业应当负责补偿。

  第十三条 (污物处置惩罚)

  荡涤机动车所发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余污物,应当按环境顾惜、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置惩罚,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十四条 (荡涤收费标准)

  机动车荡涤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会同市物价局部制定。

  机动车荡涤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统一发票。

  第十五条 (统计要求)

  机动车荡涤企业应当创立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如实填写《上海市机动车荡涤行业统计表》,按时上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实施的行政惩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可能个人,由市可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责令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成立机动车荡涤企业未策划备案手续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荡涤企业的措施设置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措施设置标准》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任意排放荡涤机动车所发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余污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机动车荡涤企业强行拦车荡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荡涤企业只收费不荡涤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其他行政解决局部实施的行政惩罚)

  机动车荡涤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除了由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责令改正外,由物价局部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违反路途交通、工商、税务、环境顾惜等解决规定的,分袂由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解决局部依法予以惩罚。

  第十八条 (惩罚办法)

  市容环境卫生解决局部作出行政惩罚,应当出具行政惩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妨碍公务处置惩罚)

  阻挠市容环境卫生解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解决惩罚法》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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