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60794 法律文号: 公布日期:1999/12/6 执行日期:2000/4/1
北京市住房资金解决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解决中心关于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解决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解决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局部: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解决,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解决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现将公
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中心应为售房单位开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开据《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
二、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交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物业安徽,由各分中心根据规定,内蒙古物业,联系相应售房单位,核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单位交存数额,并将核定的数额连同按现行规定个人交纳的数额划入售房单位在中心系统开立的专用帐户内,不然不予开据住房资金存储证明。现有售房收入不够
的,由售房单位按核定数额补足,中国保安,未补足的,在当前售房时补足。
三、本通知下发后,售房单位交存售房收入时,各分中心必须要求售房单位辨别售房收入和维修基金,分袂交存,并分袂开据相应交存书,同时须一次足额交存维修基金(含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总价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比例划拨和按现行规定个人交纳的数额,单位在
购买商品房时已按规定按房价款2%交纳的民众维修基金可抵扣单位应划拨部门)。各分中心在出具住房资金存储证明时,须注明售房收入数额、维修基金数额及其他应注明内容。售房单位未足额交存维修基金的,各分中心不得开据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四、2000年4月1日起,购房职工按购房昔时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基价2%的比例交纳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各分中心按此比例核定职工个人应交存的维修基金数额。
五、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的,各分中心应监督有关代收单位,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各分中心应为管委会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按规定策划支取。
六、维修基金的支取、使用法子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分中心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陈述市中心。
附>(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