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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作者:物业网 2020-09-06 我要评论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门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令〔2017〕3...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门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令〔2017〕3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门条款的决定》曾经2017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表,自发表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2月14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
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门条款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门条款进行修改:
  一、《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72号发表)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可以根据实际必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实施。”
  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解决法子》(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表,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解决法子〉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门条款的决定》修改)
  1.将“建筑业行政主管局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局部”,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建筑业主管局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局部”。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法子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出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解决。”
  3.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建设行政主管局部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解决机构具体实施商品混凝土的解决工作。”
  4.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解决工作。”
  5.将第四条第一款:“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内容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6.删除了第二十五条“本法子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评释,应用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局部负责”的内容。
  三、《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解决法子》(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表,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置惩罚法子〉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门条款的决定》修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渣土处置惩罚惩罚场地的经营解决单位在处置惩罚惩罚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局部策划登记手续。策划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惩罚惩罚容量的图纸材料等有关资料。”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渣土处置惩罚惩罚场地无法连续使用时,其经营解决单位应在停止处置惩罚惩罚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局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陈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局部。”
  本决定自发表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从新发表。


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

  (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发表,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门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解决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依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解决工作。
  市城市绿化解决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解决;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平安监督解决。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可以根据实际必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实施。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介入养护解决、绿化宣传、以资代办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创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介入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居住区人均民众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民众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隶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隶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隶属绿地不够部门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抵偿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隶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隶属绿地平面图并表白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隶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隶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对隶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隶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隶属绿地面积确认法子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制定。 
  第十条 除了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依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隶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够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够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够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够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够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措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依照下列规定计算隶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措施顶板低于室当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措施顶板低于室当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够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措施顶板低于室当地坪不够1米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了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依照20%的比例计算为隶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依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隶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策划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局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签发的隶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局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路途及河道沿线的结构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隶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措施建设的,地下措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当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尺度。
   第十七条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可能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解决法子,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解决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连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陈述;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陈述;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搜查陈述;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陈述;
  (五)绿化工程全过程竣工档案材料;
  (六)其他相关的竣工材料。
  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平安监督陈述。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能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园绿地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养护解决单位策划绿地移比武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绿地,工程材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尺度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解决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四条 砍伐、迁移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次砍伐树木30株以上、迁移树木50株以上,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提出申请,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必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可能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次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解决单位应当及时陈述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效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顾惜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可能排放烟气等危及古树名木成长的行为。
  在古树名木顾惜范围内进行工程建措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确定的顾惜要求实施顾惜,中国保安,并由养护解决单位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顾惜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顾惜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禁止在树木顾惜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可能排放烟气等危及树木成长的行为。在树木顾惜范围内施工的,应当依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的规定采纳顾惜步调。
   第二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在土地划拨可能使用权出让前,由负责前期开发的单位负责养护解决。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内的留存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解决。
   第三十条 产生台风、年夜雪、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养护解决单位应当依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树木采纳平安防护步调。 
  第三十一条 《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抵偿费包括土地价值和绿化工程建设费。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树木代价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依照树木种类、规格及近期市场交易价值等因素确定计算举措,报市人民政府容许后执行。
    古树名木的树木代价依据古树名木的树种代价、树木级别、树龄、成长状况与位置以及养护解决实际投入来评估计算,具体法子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容许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市政措施项目建设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可能因其他原因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城市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市政措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依照《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抵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统一陈列实施易地建设;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再依照《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缴纳城市绿化抵偿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为财政性资金出资种植的,建设单位和养护解决单位不再作树木代价结算,但应当策划相关核销可能转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能恢复绿地原状的,处以应当缴纳的城市绿化抵偿费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可能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代价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可能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代价2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可能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代价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可能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代价4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古树名木顾惜范围内从事危及古树名木成长的行为,可能在工程建措施工时未依照顾惜要求实施顾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可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赐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树木顾惜范围内从事危害树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树木成长可能招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代价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惩罚,其违法行为产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作出决定;其违法行为产生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外的,由城市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解决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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