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解决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解决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年夜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处所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解决和顾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匆匆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倒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结构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结构、建设、顾惜和解决。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局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结构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次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介入编制城市绿化结构;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解决;组织可能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结构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局部解决的绿化工作,物业天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纳入黎民经济和社会倒退谋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中国物业搜索,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程度。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出发手的国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可能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措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赐与奖励和处分。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结构行政主管局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局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结构,并纳入城市总体结构。
第七条 城市绿化结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结构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规划;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结构;
(六)树种结构;
(七)绿地近期建设结构;
(八)绿化结构的实施步调。
第八条 城市绿化结构应当陈列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倒退必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出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 城市绿化结构应当合理设置民众绿地、单位隶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出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足够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城市绿化结构应当根据外地的特点,足够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顾惜相结合,突出处所特色。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依照城市结构进行。城市结构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可能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市民众绿地、防护绿地、出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局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隶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隶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解决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隶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蒙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局部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必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陈列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局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依照基本建设办法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局部加入审查。
第四章 解决和顾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