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作者:物业网 2020-09-06 我要评论

(2001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年...

(2001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容许  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容许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解决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容许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炮竹条例〉等五件处所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构和建设

  第三章  解决和顾惜

  第四章  处分和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解决,匆匆进绿化事业的倒退,顾惜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解决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结构区内的城市绿化结构、建设、顾惜和解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解决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的指导。

  在城市结构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结构、交通运输等行政解决局部解决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大众介入、统一结构、因地制宜、市场运作、讲究实效和建设与解决着重病国殃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黎民经济和社会倒退谋划,并依照国家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陈列城市绿化建设和解决养护资金。

  倡导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介入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程度,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顾惜工作。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出发手的国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结构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和市自然资源结构行政主管局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结构,并纳入城市总体结构。城市绿化结构不得擅自革新。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依照城市绿化结构,编制年度绿化建设和解决养护谋划,报市人民政府容许后实施。城市绿化建设谋划应当重点陈列城市民众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结构应当根据外地的特点,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顾惜相结合,突出处所特色。

  城市次要路途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结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鼓励国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倡导垂直绿化,丑化环境。

  第十条  城市绿化结构应当陈列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倒退必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次要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依照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尺度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隶属绿化设计方案依照基本建设办法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加入审查。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民众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市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组织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隶属绿地的绿化,除了城市干道以外的城市路途、桥梁、防汛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并蒙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的解决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监理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备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和质量监督解决,并创立信用解决机制。

第三章  解决和顾惜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解决和顾惜依照下列分工实施:

  (一)城市的民众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隶属绿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解决机构负责;

  (四)出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树木,由居民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和辖区专业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绿化解决和顾惜进行指导、搜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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