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市 绿 化 条 例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匆匆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倒退,改善生态环境,丑化生活环境,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结构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结构、建设、顾惜和解决。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黎民经济和社会倒退谋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程度。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出发手的国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可能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赐与奖励和处分。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局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局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局部等,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处所绿化解决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结构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结构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局部等解决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结构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结构行政主管局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结构,并纳入城市总体结构。
第九条 城市绿化结构应当从实际动身,根据城市倒退必要,合理陈列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民众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结构指标,河北物业网,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局部根据分歧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城市绿化结构应当根据外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利大众为原则,合理设置民众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出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依照基本建设办法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加入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容许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容许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表里先进经验,显露民族风格和处所特色。城市民众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妥当外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合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结构应当因地制宜地结构分歧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隶属绿地的绿化结构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应当监督搜查,并赐与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出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必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必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陈列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 顾惜和解决
第十七条 城市的民众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北京物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解决;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隶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解决;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物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解决;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解决。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结构用地性质可能破坏绿化结构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了偿。
因建设可能其他特殊必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策划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局部容许,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可能采纳其他解救步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