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法子》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5)字第25号
各售房单位、各业主解决解决委员会:
为了创立好新一轮物业解决机制,加强售房后各项维修基金的解决和使用,今将《上海市公有住房售房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法子》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解决基金中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沪府办发[1995]第20号《关于售房归集资金解决和使用的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以下称维修基金)的解决,管好用活维修基金,坚持公有住房售后的正常维修,特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归集的维修基金,是指在出售公有住房时按规定归集的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年夜修更新基金,街坊民众措施维修基金及其他补救基金。
第三条 市公积金解决中心统一解决维修基金,统一负责基金增值,物业天津,并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各区、县支行(以下简称包揽行)按要求提供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支用,以及保值、增值等金融配套供职。
第二章 基金的解交、开户
第四条 售房资金经售房单位核收当前,直管公房全额资金和自管公房维修基金统一解交市公积金解决中心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的售房基金专户。
第五条 包揽行按市公积金解决中心要求。根据售房单位提供的业主购房材料,设置各业主维修基金明细户。
第六条 凡业主解决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未成立之前,先按幢设立临时帐户及相应的业主明细户,临时帐户内的维修基金暂由市公积金解决中心统一解决和增值;待管委会成立当前,则由管委会代表业主统一向包揽行开户,并分类进行使用或增值。
第七条 管委会成立后向包揽行策划设立以下帐户:
1、结算户。供管委会策划维修基金的出入和划转。
2、维修基金专户。内设;
①房屋维修基金户,用于记录业主名下的房屋维修基金;
②电梯水泵年夜修更新基金户,用于记录业主名下的电梯水泵年夜修更新基金;
③街坊民众措施维修基金户,用于记录管委会范围内的街坊民众措施维修基金。
管委会开户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成立管委会的容许文件(复印件);
3、管委会所辖住宅自然幢门牌号、业主及其住房面积、维修基金分户清单;
4、管委会委托物业解决单位策划开户手续的,应由管委会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 管委会开户后,由包揽行将该管委会维修基金数额,报市公积金解决中心。市公积金解决中心经复核后下划维修基金,并由包揽行记入该管委会帐户。
第九条 管委会收到所辖业主维修基金后,应设立业主明细户,并根据基金增值规定,以委托形式将维修基金的80%部门上交市公积金解决中心统一集中增值;别的部门应以存本取息方式存入包揽行,其利息用于住房日常维修。
第十条 维修基金设立后,如有新业主维修基金转入时,名人,一般于购房日所在的季末策划。基金转入前利息按银行同业往来利率结算。
第三章 基金的支用 补救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的支用须按月由有关物业公司出具经管委会审核签章后的费用汇总单(附发票复印件和费用分摊分户清单),由管委会或物业公司交包揽行策划结算,由包揽行从管委会的结算户中支付,同时记入管委会和业主明细户内。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支用额如超出存本取利息收入时,则可策划短期存款,还款期不得超出今年度结息日。还款资金来源挨次为:包揽行存本取息利息,市公积金解决中心集中增值资金利息,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增值部门本金,到期的存本取息本金。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的补救,分下列情况策划:
1、当住房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可动用自身和同户成员的公积金余额支付。支付时,由管委会出具证明,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按市公积金解决中心规定(额度法子另定),开具公积金支取申请后,交公积金开户行用转帐方式划入包揽行,包揽行记入管委会以及业主帐户内。
2、当房屋维修基金不敷使用,且业主和同户成员的公积金余额缺乏抵充,或没有加入公积金制度的业主,由管委会负责筹集现金汇总解交,包揽行记入管委会以及业主明细户内。
第四章 基金所有人的革新、销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