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解决法子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解决法子
建设部 财政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解决法子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解决法子
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包管住房售后的维修解决,掩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物业浙江,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的解决,均适用本法子。
本法子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设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布部份位(包括基础、表里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措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措施、绿地、路途、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措施和共用措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创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解决企业财务解决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快手涨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年夜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门:
1、售房单位依照必然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门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解决与使用的具体法子,由市、县财政局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共同制定,经外地人民政府容许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担保维修基金的平安,维修基金闲置时,除了可用于购买国债可能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法子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滚存使用和解决。
第九条 在业主策划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外地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解决企业代管。物业解决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按期蒙受业主委员会的搜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解决单位提出使用谋划,经外地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解决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谋划,中国保安,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外地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法子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解决企业产生调动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策划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单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外地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可能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和财政局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解决与使用。
市、县财政局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谋划报批解决制度、财务预决算解决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盘问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解决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办理,协商、协调不行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依照本法子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局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够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法子规定,挪用维修基金可能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外地财政局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按规定进行处置惩罚。情节严重的,应查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子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创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创立标准低于本法子规定的,外地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和财政局部应当依照本法子规定制定创立或补救维修基金的具体法子。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解决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会同财政局部可以根据本法子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解决可以参照本法子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法子由建设部负责评释。
第二十四条 本法子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法子纷歧致的,一律以本法子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