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4号
《保安供职解决条例》曾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表,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保安供职解决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尺度保安供职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供职的单位和保安员的解决,顾惜人身平安和财富平安,掩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供职是指:
(一)保安供职公司根据保安供职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卫、押运、随身回护、平安搜查以及平安技术防范、平安风险评估等供职;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卫等平安防范工作;
(三)物业供职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解决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掩护等供职。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供职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局部负责全国保安供职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供职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保安供职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供职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供职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创立健全保安供职解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解决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解决、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品德程度、业务本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包管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顾惜、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供职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民众利益可能侵犯别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供职活动,受法律顾惜。
第七条 对在顾惜民众财富和人民大众生命财富平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局部应当赐与奖励、处分。
第二章 保安供职公司
第八条 保安供职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供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次要解决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常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惩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逼迫隔离戒毒可能被开除了公职、开除了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供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此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供职所需的措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供职解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解决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供职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资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供职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卫押运供职的保安供职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局部对武装守卫押运供职的结构、规划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可能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卫押运人员枪支使用解决条例》规定条件的守卫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可能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卫押运供职的保安供职公司,物业导航,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资料。保安供职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卫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资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卫押运业务的保安供职许可证可能在已有的保安供职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卫押运供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供职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供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解决机关策划工商登记。取得保安供职许可证后超出6个月未策划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供职许可证失效。
保安供职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供职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供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革新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解决机关策划革新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