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资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资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草拟了《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2号)的规定,欢迎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2017年11月16日~26日。
二、公众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文本附件下载。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邮寄(广州市豪贤路 193 号物业管理处,邮编:510030)、传真(020-83346143)等形式反馈。
四、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20-83367296。
特此公告。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15日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烘干,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资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资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且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原则] 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时,应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主管部门职责]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记录、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协助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公开工作。
第五条[街镇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并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价格、工业和资讯化、公安、民政、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税务、水务、园林、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协助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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