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政办〔2017〕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等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行综合治理,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对于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等,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小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结合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建设)、公安、民政、司法、环保、卫计、城市管理、工商、质监、价格、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诚信经营,开展我市物业服务优秀小区评选工作,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定期发布物业服务市场资讯,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纠纷,提高物业服务行业水平。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最低不少于5000元。在办理首幢房屋初始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一次性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专项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通讯等必要费用的支出,结余部分移交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第七条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的书面要求后5日内,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及时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指派的代表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将成员名单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及竞选、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非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
(四)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行为且未改正的;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六)出租房屋造成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七)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八)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违法犯罪记录的;
(九)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的资格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增补)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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