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物业〔2021〕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子(修订草案)》意见的布告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包管物业正常使用,掩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业解决条例》相关规定,我委草拟了《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法子(修订草案)》。现将《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法子(修订草案)》发表,欢迎国民、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2021年3月1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就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倡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监督解决处。
联系电话:6376075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法子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包管物业正常使用,掩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黎民法典》、《物业解决条例》、《重庆市物业解决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解决和监督,适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措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工作,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解决工作。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解决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结构自然资源、市场监督解决、消防救援、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局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解决工作。
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指导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解决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居(村庄)民委员会依法扶助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议事协调工作。
第七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安设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包管性租赁住房;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创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被迫设立、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在策划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法子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策划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法子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本法子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可能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业主年夜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代管。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局部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结合贷款利息、资产规模和供职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解决银行,严格控制专户解决银行数量。
专户解决银行扶助策划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盘问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信息系统和维修资金使用所波及的第三方监督供职。其具体内容在专户解决协议中约定。
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解决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解决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