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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商洛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现将《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寄送至商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商洛市民主路1号市行政中心14楼9号,邮编726000),或将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截止时间:2016年11月30日。
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稿)
(2016年10月18日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县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工商质监、公安、环保、物价、供电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行业自律〕 市、县(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招投标平台〕 本市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提倡业主大会通过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第三方评估〕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公共收益和物业管理费用审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九条〔业主〕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参加自治活动的方式、违反共同约定的责任、自治活动争议处理办法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