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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行管理的商场应否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作者:admin 2018-01-07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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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贵阳苑林星月湾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星月湾业委会)根据业主的投票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小区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贵州省机电设备总公司(以下简称机电总公司)是苑林星月湾商业物业的业主,未向星月湾业委会支付物业管理费。星月湾业委会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机电总公司向星月湾业委会交纳2012年下半年自有商场7586.56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182077.44元(4元/平方米/月)。二、诉讼费由机电总公司承担。

 

  [法庭辩论]机电总公司辩称:商场全部由被告自行管理,星月湾业委会对机电总公司所有的自有商场没有提供过任何服务。具体理由如下:1、商场的化粪池由被告自行清理,原告未提供过此项服务;2、商场的消防系统是独立运转的,且由机电总公司自行维护;3、商场的安保、监控都是商场自己承担;4、配电房及水泵平时也没有进行维护,并不产生维护费;5、被告没有参加过业主大会,星月湾业委会也未通知其参加,且未就商场的收费问题与其进行交流和磋商,故星月湾业委会自行发布的物业收费标准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6、星月湾业委会2012年公告的收费属于其自行收费,未经备案,星月湾业委会的收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原告无权向被告收取任何物业服务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求。

 

  星月湾业委会辩称,原告已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理由包括:1、小区用水用电、消防、配电室及变压器的维修维护,下水管道的疏通、化粪池的清理及小区的安保。2、2013年12月15日,星月湾业委会发布《关于公布2013年12月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对包括“物业收费标准”在内的问题进行逐户投票表决。按照投票结果,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和物业费交纳标准仍然被业主大会认可,机电总公司作为业主之一仍然有义务承担业主的共同义务,其应自2012年7月1日起,按4.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业委会交纳物业费。3、根据贵阳市住建局物管处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关于苑林星月湾业主委员会诉求报告的回复”,本案诉争商场属于小区物业管理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一、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机电总公司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之一,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星月湾业委会向法院提交两份收费公告及部分照片外,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为机电总公司所拥有的自有商场提供了物业服务。星月湾业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机电总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协商制定。本案中,星月湾业委会制订了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但就商场的物业收费标准未与机电总公司协商,只是进行了公告。三、本案中,苑林星月湾小区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业主自行管理之后,该小区业委会就物业收费问题前后两次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小区多数业主对物业收费不持异议。但是,对涉案商场而言,该投票结果只是小区多数业主就涉案商场的物业收费达成一致的单方意思表示,星月湾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然将包括涉案商场的物业收费的投票结果进行公示,该公示行为仅系其对机电总公司就物业收费发出的要约意思表示,而机电总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行为应系拒绝承诺的意思表示,业主社区,即双方未就涉案商场的物业收费达成合意,小区业主关于商场收费的投票结果对机电总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大厂人才,星月湾业委会主张按照4.00元/平方米/月收取商场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四、本案中,涉案商场虽然属于苑林星月湾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但星月湾业委会主张涉案商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依据应基于其向该商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而从实际情况看,该商场处于住宅小区范围之外,也与其所依附的楼房中的其他住宅相互隔离,具有相对独立、封闭的性质和特点,其安保、监控及消防系统、照明、商场内外保洁等均系独立运转,且由机电总公司自行承担维护、管理,星月湾业委会并未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综上,星月湾业委会主张涉案商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业主委员会主张的经业主大会表决的收费标准对商场的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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