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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作者:admin 2018-01-11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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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会员企业:

 

  为建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转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并组织征求意见,于2016年12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统一收集各单位意见整理汇总后上报。

 

  1、通讯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1202室,邮政编码:530022。

 

  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3、联系电话:0771-2845365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企业信用资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负责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能够用以评定其信用状况的资讯。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的采集、录入、公布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的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监督和管理工作,曦聚绰,建立信用资讯平台和信用资讯档案。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讯采集、录入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协助市住房局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资讯采集、公布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资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第七条 信用资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资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信用资讯档案的活动。

 

  信用资讯采集渠道,包括市、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信用资讯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信用资讯主要包括基本资讯、良好行为资讯、不良行为资讯。

 

  (一)基本资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核定情况,物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执业情况等。

 

  (二)良好行为资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中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等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认定、认证以及企业经营业绩等记录。

 

  (三)不良行为资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等记录。

 

  第九条 基本资讯由市住房局负责采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动态追加和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基本资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局报送,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注册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局报送其基本资讯。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报送资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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