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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2016〕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厂人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6日
六盘水市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氛围。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重心下移、权责统一、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逐步建立科学的物业管理体制、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高效的执法工作运行机制,曦聚绰,全面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物业主管部门为行业指导,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和任务,建立“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三级物业管理体系,提高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实现“条块结合、重心下移、以块为主、责权利相统一”的精细化管理目标,推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职责,完善物业管理体系
(一)市有关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拟订物业服务与管理规章制度,推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协调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及使用工作。
规划部门职责: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确保物业服务用房不设于无自然采光通风的地下室,各项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关,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及竣工核实阶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成停车场(库)、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负责督促、指导各县(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职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加强停车场(库)、流动人口、消防、养犬等服务管理;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停放载有危险品车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大厂人才,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以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加强并指导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收费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协调处理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纠纷。
工商部门职责:对利用住宅性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厉查处住宅区内无照经营、非法经营的行为。
质监部门职责: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及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职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电梯等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提供相应的政策、技术资讯服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严格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噪声、油烟、废气污染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职责: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制定设施设备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区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监督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推广示范项目;监督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及资料的移交;监管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从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把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