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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在自家的连排别墅房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不想却被同小区业主以光污染为由告上法院,而认为物业方放任了对方的行为,该业主还将物业管理处和管理处所属的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据星河丹堤一户业主黄先生诉称,他是在2007年9月入伙,去年2月完成装修,但在2008年月发现与自己相邻的陈先生家楼顶安装有太阳能设备,正常天气状况下,照射到太阳能设备上的阳光大量反射到了他家一至三楼房间内,使人头晕目眩,身心烦燥,也导致无法正常欣赏高价购买的优美小区居住环境。黄先生认为物业管理方放任了对方的行为,业主社区,致使问题至今不能解决,其无法入住。
于是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安装太阳能的别墅业主陈先生和程女士、物业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拆除陈先生家楼顶太阳能设备,同时赔偿其损失28700元。
陈先生和程女士一审时则辩称,他们所安装的太阳能是合法产品,是利用绿色能源的合法行为,黄先生称“头晕目眩”完全是自身判断,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也不能证明与太阳能有关。物业方则辩称,该案是相邻关系纠纷,不是侵权关系之诉,物业管理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作业物管,其在当事方发生纠纷时已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没有任何过错。
一审法院——宝安区法院在2009年10月就此向宝安区环保局发函咨询,环保局复函称目前国家尚无专项反射光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建议可参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同年11月5日下午3时30分许,宝安法院组织当事各方到现场勘察,勘察时未见明显的反射。
宝安区法院认为,陈先生家的热水器玻璃真空管可能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物联招聘,陈先生安装使用的太阳能造成的反射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而经现场勘察,当时时段也未见明显反射光,黄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环境质量因热水器反射光出现较大下降。同时,黄先生也不能证明物业管理方存在过错。据此,宝安法院驳回黄先生的诉请。
黄先生后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庭上,黄先生上诉称,这种光反射已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妨害,因他有一个2岁的孩子,所以至今未入住,物联招聘,孩子不懂事,存在被反射光灼伤幼嫩视网膜的危险。而对于物业管理方,黄先生认为,对方是因为违约行为而非“过错行为”被诉,其放任了陈先生和程女士的行为,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
陈先生一方则认为,一审法院组织当事各方到现场,事实上并未见反射光;黄先生所称的反射光对其正常生活产生妨害,是建立在主观想象基础上,没有证据支持。物业公司坚持一审时意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责任。由于陈先生一方拒绝调解,法官没有主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