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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订、修改管理规约参考。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管理规约,物联招聘,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示范文本条款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第 届业主大会会议于 年 月 日表决通过,业主社区,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本规约对本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区域内,实行由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维护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社区,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