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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业主家中失窃时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承担赔偿额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具体赔偿标准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由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根据目前的裁判规则,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在10%至30%之间。
【典型案例】
杨仁军系龙岗区某小区的业主,丽嘉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2011年2月12日19时,杨仁军发现自己家中被盗,向坪地派出所报警,称被盗现金51300元、白金耳环一对、黄金手链两条、黄金项链一条、6克金块一块、西铁城手表一只、松下数码相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损失价值约10万元。公安机关对此立案处理,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此次盗窃是在门锁完好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双方的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七款约定:“保安:外来人员进出小区有登记,出入有序”,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时,丽嘉公司未能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此后,本案一直未侦破。
杨仁军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丽嘉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物业公司抗辩】
丽嘉公司则认为在杨仁军家中失窃这一事件中,丽嘉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赔偿。其主要理由如下:
1、杨仁军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丽嘉公司与杨仁军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杨仁军并没有缴纳2011年2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因此,杨仁军没有权利要求丽嘉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及民事赔偿责任。
2、丽嘉公司未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不足以认定存在过错。
丽嘉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以丽嘉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未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不能对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线索的角度认定丽嘉公司存在过错,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3、在案件没有侦破时,无法确定物业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份额。
物业服务企业即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只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案件没有侦破,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赔偿责任份额。
4、杨仁军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
杨仁军在派出所报案时称损失达10万元,其中包括现金51300元。但在诉状中及开庭时陈述损失12万元,其中包括现金6万多元,可以看出两次陈述存在矛盾之处。而且杨仁军也没有对现金来源、现金存放原因、丢失物品价值以及陈述矛盾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判决结果】
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最终判令丽嘉公司对杨仁军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的作出该判决的主要理由包括:
一、丽嘉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丽嘉公司对杨仁军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杨仁军被盗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第三人的行为,因当时盗窃者并未撬锁或者打破窗户,而是采取一定手段正常、安静地进入杨仁军的房间实施盗窃,因此丽嘉公司也不大可能对此及时察觉和防范。从防范案件的发生的角度来讲,丽嘉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但丽嘉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未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不能对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线索,对案件的侦破并追回杨仁军的损失的角度来讲,丽嘉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与杨仁军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酌情认定丽嘉公司对杨仁军的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
二、关于杨仁军的总体损失,法院结合公安机关立案情况、生活常识,酌情定为8万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相关物品被盗取,对于杨仁军的损失,事实上难以得到确定的证据加以证实,该院只能从自由心证的角度,通过盖然性的原理,来对相关事实加以认定。
杨仁军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陈述案情,按照正常的生活实践,其内容较为真实,原则上应予采信。杨仁军在本案中诉称损失12万元,与报案记录中的价值相矛盾,该院采信报案记录中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