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介入资产接收、工程总包、投资管理运营。
这里可以给你提供最大化的资源变现渠道。
联系:184-110-75616 李经理
东港市物价局 东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东价发[2016]7号
东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丹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东港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港市行政区内取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及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产业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其它应缴税、费;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五条 依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1、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非住宅、公寓、别墅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东港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烘干,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制定并发布。
物业服务收费依据《东港市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表》(附后)进行等级评定,经考核评定,分数在91-100分的为一级,分数在81-90分的为二级,分数在71-80分的为三级,70分以下的为四级。
各等级最高收费标准为:一级为1.00元/月·㎡(建筑面积,业主社区,下同);二级为0.80元/月·㎡;三级为0.60元/月·㎡;四级为0.4元/月·㎡。
物业服务内容超出《东港市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表》考核内容的,小区等级评定可以适当进行加分。有多项加分项目的,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月、季、年向业主收取,收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第八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2、物业的基本情况;
3、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4、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5、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6、物业承接验收情况;
7、违约责任;
8、争议处理方式。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提供下列资料:
1、前期物业收费的书面申请和成本资料;
2、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证明;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买卖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十条 业主大会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并按法定程序成立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