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佛山市物业未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将被罚款

作者:admin 2018-03-04 我要评论

佛山市物业未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将被罚款。在处罚措施上,“条例”规定,物业未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日常生活中,因法规条文缺位,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冲突案例时有发生,更有多位政协委员呼吁佛山制定自己的《物业管理条例》。8月31日,《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新修改的条例在小区公共用地的管理、业主建加建等具体行为上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建设单位或物管向业主擅自承诺可加建,一经发现将罚款20万元。

 

  小区停车位划定:应经半数业主同意

 

  生活中,不少小区居民常常遇到这样的场景。物业公司希望在小区内增加停车位,却遭到占用空间区域内居民的强烈反对。本次“条例”修改案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据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物联招聘,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公共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存入公共收益账户。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下称“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而在处罚措施方面,“条例”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或反公共收益使用程序,逾期未改正的,物联招聘,对责任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或经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载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建设单位或物业:私下承诺加建要罚

 

  在新楼盘预售时,物联招聘,一些房地产企业为尽快销售,往往会私下承诺给顶楼业主“加建”,物业往往也默许这样的“加建”行为。这一做法今后或许再也行不通了。

 

  在第二轮修改过程中,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引导业主对物业进行改建或者加建。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而在处罚措施上,“条例”规定,物业未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的,或者未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物业承诺或引导业主对物业进行改建或者加建,由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万元罚款;业主已加建或改建的,由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处于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物管指定搬运队:最高可处罚30万元

 

  “条例”还对部分物业强制收取清运费、或指定装修搬运队等行为作出规范。“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发生、发现装修搬运欺行霸市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同时,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清运费;业主自愿委托清运的,清运费由双方约定。

 

  在处罚措施上,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收取清运费、进场费、限制部分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实施网络接入或改造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佛山:擅自向业主承诺可加建 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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