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绍群 自然界里的野生动物用气味或者体液划出自己在山林间的权利边界,而业主们花了大钱,却只清楚自己的住房空间,搞不清小区的绿地、会所、车库等的产权归谁,也不清楚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列入分摊……一系列模糊的物权界定,让业主们根本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诸多条文显得过于空泛,实际操作性较差。”房地产界知名律师秦兵在这一条例出台时就曾尖锐地指出过。实践证明,也正是这些毛病,使得业主在维权时普遍感到物业管理条例帮不上他们的忙。 在这种情况下,10月底传出的将于明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无疑给苦于找不到法律帮助的维权业主带来了福音。 “有了物权法,业主维权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就能解决了”,“物权法可以帮助业主实现完全的业主自我管理”,从这些话语中可以看出,广大业主对物权法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他们的愿望能实现吗?物权法是业主维权的救命稻草吗?11月9日,记者采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对建筑物的完全管理权 杨立新教授说,我们今天所说的业主,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只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这个概念,才是现代社会的城市主体居住建筑物所有人的概念。 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就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问题。所谓业主的完全的自我管理,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管理权的内容。究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建筑物应当怎样进行管理,物权法草案第68条至第79条做了完整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该法的规定,享有对建筑物的完全的管理权,当然是自主管理。 物权法出台后,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本会得到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办法,但它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迟迟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先行出台的。但是,为应急需,也是必须的。”杨立新教授指出,物业管理条例存在较多的缺陷,不是一个完备的法规。“不过,当明年我国的物权法出台之后,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本会得到解决。”立法通过之后,烘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就有了根据,有了章程,尽管还会存在一些立法不足的问题,但是基本的规则有了,也就好办了。 不能说物权法就能弥补物管条例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有人说,有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可操作性差的缺陷便可迎刃而解。“我看不能这样说。”杨立新教授解释说,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是较为原则的规定,它需要法规的补充,而不是它补充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缺陷。物权法通过之后,还需要制定必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的细则,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使之更具操作性。 物权法不是仙丹,还需政府的监督和监管 “正像谚语讲的那样‘徒法难以自行’,仅仅有好的法律规定,还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必须有严格执法的司法保障的严格的法律监督和监管。”杨教授认为,除了物权法之外,首要的是政府的监督和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监管,涉及到人的权利和安全,必须严格监督和监管,发现有违反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为,必须依法纠正,予以处置。 其次,对于实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中的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这样就能形成违法者无路可逃的氛围,物权法的规定自然也就贯彻始终了。 清理所有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通过立法之后,对于所有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国家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地方规章,都必须进行清理,凡是违背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的,都必须废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新的立法、法规、规章、办法。凡是违反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的这些立法、法规、规章、办法,都是无效的,物联招聘,不能再继续实施。 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条例取代物业管理条例 至于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如何协调的问题,杨教授认为有两个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能否成为业主维权的救命草
2004年11月11日 11:45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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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能否成为业主维权的救命草
作者:admin 2018-07-10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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