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平房到单位统建楼,从单位福利房到逐渐规范的商品房,从多层小区到电梯高楼,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呼和浩特市民经历了住宅多方面的更新换代,对小区物业服务的要求,也逐渐成为居住环境的重中之重。
在呼和浩特市市民对物业规范化日益增长的迫切要求中,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应运而生,这个成立于2016年11月的单位着力于提升物业行业标准、引领行业发展水平,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以管理促进服务,以服务促进发展,逐步提升首府物业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2018年8月1日,物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首府也印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和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细化规范首府物业管理。
记者从小区局了解到,该意见中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人员的监管力度,旗、县、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项目经理执业诚信档案,将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对违反物业服务相关规定、不良记录严重的项目经理,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该人员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对符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住宅小区,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旗、县、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约定,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由20%以上的业主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的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主管部门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以上两个部门双备案,”小区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物业企业不按照合同中约定履行职责,居民可以向所属区域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来监督、指导物业企业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此外,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如对原有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意,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市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管理局负责监督,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杜绝物业管理“死循环”
目前,首府物业管理行业存在服务能力不足、覆盖面有限、部分老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严重和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不强、行业发展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部分居民通过拒交物业费进行抗议,部分物业公司则降标准服务,双方矛盾日益尖锐,部分小区陷入“不交费、不服务”的物业管理死循环。
对此,记者从小区局了解到,小区局从今年开始将重点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此项工作已在全市展开。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对于业主,借助各种媒介来宣传物业是商品的理念,引导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对于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有义务督促业主交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司法机构用诉讼的方式追缴物业费,有关部门也正在推进对于业主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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