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福田区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物业企业未及时将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或将被罚款5000元。
文件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规范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社区,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符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要求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清单,提交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备案;
二、物业服务合同已过期,业主社区,但存在事实在管的物业项目,需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我局物业监管科进行报备;
我局将严格依法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并核查所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情况。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未备案及报备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报送我局。若逾期未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报备,我局将统一公布该未备案及报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同时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立案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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