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联合修订的《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这项新规与此前实施的《办法》相比发生了诸多变化,且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从而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关注。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省会多个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并邀请市物协专家对关键词逐一进行解读。
□本报记者 杜慧 卞静
本文转载:石家庄传媒网:关键词一:物业费
日前,省会育才街上一个小区的业主频繁致电本报反映,物联招聘,小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情况下,突然要上调物业费,每平方米竟然超过了3元。该小区业主称,当业主一起去找物业理论此事时,物业给出的答复是因为亏损才上调价格。
据了解,烘干,该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涨价并不是物业一方说了算,要征求多数业主同意才行!”在业主的极力反对之下,该小区物业费暂时还未作调整。该业主说:“最近刚出台了物业新规,业主群里也在广泛转发,5个级别的物业费价格最高每平方米2.8元,希望我们的物业费能合理一些!”
记者调查时发现,新《办法》出台后,不少业主担心小区物业费上调。“虽然新规说物业费上调或下降,需要物业与业主协商,并通过程序由全体业主决定,可对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来说,往往都是物业一纸通知就要涨价,这样我们该如何维权?” 此外,若物业提高的服务与价格不对等,按规定业主可以要求下调物业费,可物业不下调怎么办?
新规:已收费住宅区仍可执行原收费标准
新《办法》实施后,已收费的住宅区仍可以继续执行原来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区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已收费的住宅区需调整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新《办法》重新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基准价标准,只是物业服务双方在约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时的参考依据,不是具体执行标准。服务双方可以自主选择服务等级,但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不得突破相应等级的最高限价标准。另外,所谓物业费调整,不是单指上调物业费,对某些收取较高物业费但服务明显不到位的,也可以按规定程序下调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是上调还是下调,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并通过一定程序由全体业主决定。物业服务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服务,物业服务费的定价权不在物业服务企业,而是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
与此前实施的《办法》相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范围发生了变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由原来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服务收费”调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新《办法》将物业服务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5个等级。参考周边城市和省内可比城市水平,新《办法》重新核定了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从特级到四级的等级基准价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2.80元、1.60元、1.20元、0.90元、0.60元,电梯费不分等级均为0.30元,二次加压费均为0.05元。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调查:物业擅自上涨物业费?
日前,长安区柳阳家园小区业主来电反映说,小区物业未跟业主商量,就将0.45元/平方米的物业费上调至0.65元/平方米,不知是否合理?
据业主介绍,该小区为经济适用房,有18栋多层住宅楼,尚未成立业委会。在他印象中,从2008年入住时,小区物业费就是0.45元/平方米,这些年,物业费从未上调过。此次物业费上调,物业既没有在小区公示,也没有跟业主商量,而是谁去物业处交费,才告知物业费由0.45元/平方米上调至0.65元/平方米。
对此事,物业工作人员解释说,物业费上调主因是这些年人力成本等都在增加,物业收支不平衡,长期亏损所致,“之前,我们已经做过入户摸底调查,多数业主都同意,涨价是必然的。”不过他也承认对摸底调查结果尚未公示,且上调物业费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条件的。采访当天,居委会、街道办均表示对此事知情,正在积极介入协调。
新规:住宅区物业费决定权交给业主
针对近年来住宅小区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时纠纷较多的问题,新《办法》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因政策或服务成本变化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必须经面积和人数双过半的多数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把住宅区物业费是否调整的决定权交给了多数业主。为避免物业企业单方面主导物业费调整过程,新《办法》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物业费调整过程进行指导监督的要求,防止暗箱操作。
关键词二:停车费
调查:地上停车费170元/月上调至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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