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以来,一些专家、学者、业内权威连篇累牍地颁发了一系列的文章,呼应政府将小区的物业解决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
在此之后,党政机关也出台了有关的红头文件,将小区物业解决纳入了政府社会治理的范畴。
我觉得小区物业解决先前曾经有了全国人年夜通过的《物权法》、《合同法》,国务院公布的《物业解决条例》。
国家对于小区的法律框架曾经确立,目前公布的党政文件从新来尺度小区物业解决,这与上述法律、法规有些处所相矛盾,也不符合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
于是我们是依照党政机关的文件来处置惩罚小区物业解决呢?
还是依照公布的法律、法规来处置惩罚小区物业解决呢?
这给小区物业解决带来了思想上的混乱、也没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
我认为将业主的权利让渡给政府,这是对于业主私权利的重年夜侵犯,也是对于业主利益的重年夜出卖。
去年以来就小区业主权利是否应当让渡给政府的答辩,至今快一年了,情况也起了很年夜的改观。
可是我仍然连结自已的看法。
我的观点在去年所撰写的《关于小区物业解决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问题》、《与陈剑军先生商榷:社会治理不妥当小区物业解决》两文中,以及最近所写的《读苗正华先生所撰<业主自治为什么难!>有感》的文章里。
这里是两个分歧的法理关系即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
党政机关的文件恰恰是混淆了这两个之间的分歧的法理关系。
目前中国年夜部门群众没有进行过法律常识的培训,一般也没有法律意识、也不具备有必然法律知识。
由于没有进行有效的国民教育,不少情况下群众不具备国民的条件。
他们往往习惯于把红头文件作为依据,其实不重视、关切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红头文件与法律方面之间的不同、斗嘴。
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些不同、斗嘴也许会给自已带来的利益损失。
小区业主共有资产的权利来自于业主财富权的衍生 ,这与其他任何情况无关。
政府治理社会,这是政府的责任,这与业主无关,中国物业搜索,更与业主在小区财富权衍生的物业解决无关。
业主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承担社会治理这个工作以及相应的责任。
将业主共有资产的解决,物业浙江,作为社会解决的一部门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违背了《物权法》、《合同法》、《物业解决条例》有关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将小区业主共有资产的解决视为社会维稳的标的物,这违背了小区物业解决的真谛。
这是非常过失的行为。
小区物业解决本色上是业主的共有资产的解决。
小区业委会与物业供职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
这是单方的契约,其素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经济合同,而不是其他任何关系。
上述关系之间的处置惩罚方式,国家早就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尺度和处置惩罚惩罚。
至于小区内的社会治安, 由业委会与物业供职公司的物业合同来尺度。
小区内违法、犯罪行为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不属于物业合同范畴。
小区物业解决纳入政府社会治理范畴,其实便是由业主来决定小区物业解决的事宜改变成政府来决定小区物业解决的事宜。
我认为这是差别适的,也是彻底过失的。
我认为小区物业解决的权利应认真正回归业主年夜会,物业导航,而不是名义上的回归。
让小区全体业主用自已的意志去投票议决小区的物业解决事项和未来的方向。
一切改变这个方向的决定和做法都是过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