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解决条例》,由市城市解决委与市市场监督解决局共同修订、草拟的《北京市餐饮供职单位厨余垃圾采集运输供职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区厨余垃圾采集运输供职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区其他垃圾采集运输供职合同》《北京市建筑垃圾采集运输处置惩罚惩罚供职合同》四个合同示范文本,河北物业网,即日起在“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运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混装混运”
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四个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本市垃圾分类采集运输供职合同体系,同时对签约主体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细化了违约情形,并约定了违约金额。
此中,物业,居住小区《厨余垃圾采集运输供职合同》和《其他垃圾采集运输供职合同》两个示范文本中分袂提到,物业单位应当将分类好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袂装入对应的标准采集容器内,担保装载不外露的同时还要坚持采集容器外面干净、整洁、无破损;如显现采集容器破旧、污损可能数量不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荡涤或补设。
记者注意到,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若物业单位使用了不符合标准的垃圾采集容器,采集容器未放在专门寄存地点、不能满足收运单位车辆作业需求或未做好垃圾逼迫分类且拒不改正,则物业单位需向收运单位支付违约金。若物业单位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差别格且拒不改正,以及有证据证明物业单位没有将责任辖区内每天发生的全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交付收运单位的,物业单位也要支付违约金。
同时,上述两个合同示范文本中还写明,收运单位在分类采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并分类运输至处置惩罚措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混装混运”。若有证据证明收运单位存在“混装混运”情形,则收运单位也需向物业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两个合同示范文本还对垃圾收运供职费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以及支付方式都做了明确约定。
餐饮单位
担保采集容器寄存地点无争议
《北京市餐饮供职单位厨余垃圾采集运输供职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供职单位和厨余垃圾采集运输单位之间的供职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周期等。
示范文本中约定,餐饮供职单位应当成到从厨余垃圾发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去水分;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同时,餐饮供职单位应当担保采集容器的专门寄存地点无争议、采集时间不扰民,在收运单位进行作业时,餐饮供职单位还要指派专人扶助完成厨余垃圾装车工作。
若餐饮供职单位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差别格且拒不改正,则收运单位不仅有权拒绝采集运输,还应当向所在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解决综合执法局部举报。
居住区
装修垃圾每5个工作日至少清一次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建筑垃圾采集运输处置惩罚惩罚供职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约定,建筑垃圾发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城市解决局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惩罚惩罚情况,并在建筑垃圾暂存点或工地门前进行公示。同时,建筑垃圾发生单位还应当将待处置惩罚惩罚的建筑垃圾独自堆放至约定好的采集地点,并通知建筑垃圾收运单位做到随产随清。确实必要储存的应做好防扬尘步调,且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此中,居住区装修垃圾每5个工作日至少清理一次。
建筑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发生单位指定的处置惩罚惩罚场所,严禁偷倒乱卸,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产生遗洒、泄漏。
值得注意的是,如建筑垃圾发生单位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则收运单位有权拒绝运输,可能可以在发生单位将其他生活垃圾拣出后再进行运输,物业浙江,并由发生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样,如发现建筑垃圾收运单位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则建筑垃圾处置惩罚惩罚单位也有权拒绝接收,或在待收运单位将其他生活垃圾拣出后再进行处置惩罚惩罚,并由收运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