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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告业主委员会投票程序不合法案例

作者:admin 2018-04-11 我要评论

业主告业主委员会投票程序不合法案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服务公司有关本小区财务状况以及物业亏损严...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服务公司有关本小区财务状况以及物业亏损严重的报告后,即责令物业公司制作有关提高物业管理费标准的表决票,并由物业公司保安分别分发给各个业主,要求书面表决。在投票截止日,经统计,80%以上业主和投票权数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标准。于是,业主委员会贴出公告,决定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公告贴出后,业主纷纷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个别业主向法院起诉。经调查,一半以上选票的业主签名为虚假签名,一些选票甚至并非本小区业主签名。大部分业主声称没有收到任何表决票,业主委员会也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曾召集临时业主大会或者是事先张贴过公告。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属于关系整个小区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业主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未经依法召开的业主大会批准,也未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法定多数业主和拥有法定投票权数业主的同意。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公告,违反法定程序,业主社区,依法应予撤销。

 

  【点评】

 

  公正、公开的程序是获得正确实体决定的基本保障。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必须依照条例要求通过召集业主大会的方式进行。即使在目前小区业主大部分不太关怀公益事务的情况下,也要履行正当程序,做到事前公告、身份核实、投票权数核实以及利害关系人回避等,保证经得起历史、事实以及司法诉讼的检验。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物联招聘,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原标题:业主告业主委员会投票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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