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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住宅

作者:admin 2018-04-18 我要评论

中山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住宅小区定调价行为规则。现将《中山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现将《中山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住宅小区定调价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价格调控科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6月15日

 

  中山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住宅小区定调价行为规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住宅小区在物业服务收费等收费项目中的定调价行为,加强放开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试点住宅小区,包括南区越秀星汇云锦、南区锦秀蓝山、三角镇旭日华庭、三角镇经典名雅园、南头镇海雅君悦花园、南头镇明日豪庭。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定调价项目包括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以及小区的其它收费。

 

  第四条 本规则的表决权属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烘干,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物联招聘,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章  住宅物业服务费的定调价行为规则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含协议方式,下同)时确定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并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予以确认。

 

  第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调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调价方案,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委托第三方(如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小区近三年经营情况审计;

 

  (二)物业服务企业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三)公示结束后,采用业主大会表决的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四)收集业主表决意见,并公示业主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期间业主有权进行查询;

 

  (五)公布调价结果及执行标准的起始日期。

 

  第七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业委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即“双过半”,下同)同意后调整;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征询全体业主意见,经“双过半”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定调价行为规则

 

  第八条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含停车场经营者,下同)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住宅小区产权车位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由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使用人双方约定。产权车位停车保管服务费需调价的,应当在实施前30天做好公示和提醒。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位停车保管服务费的定价,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协议中予以确认。如需制定或调整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位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委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双过半”同意后制定或调整;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双过半”同意后制定或调整。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位的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冲减物业服务成本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章  住宅小区其他收费的定调价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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