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我听说最近自治区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有很多新的规定,对我们广大业主是个好消息。请你介绍一下好吗?
曹志武律师:2017年5月27日,业主社区,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广大业主十分关注和重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效力层次较高。《条例》最大的亮点是规定了基层党组织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物联招聘,业主社区,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或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一定比例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这反映了当前鲜明的时代特点,具有前瞻性。《条例》还对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权责和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作了细致规定,操作性非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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