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物业企业: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2016年6月25日前。请各物业企业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对该办法进行讨论。在截止时间之前将本修改意见反馈至省物价局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同时抄送市协会备案。
省物价局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
联系电话:027—87238773 87238782(传真)
联系人:范谋勇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
联系电话:027-85499016
联系人:王鹏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6年6月23日
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规定,我们起草了《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6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物价局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
联系电话:027—87238773 87238782(传真)
联系人:范谋勇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6月16日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根据本办法,负责制定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投资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共利益要求和成本、供求变动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 下列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设的机动车停车位,保障房等停车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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