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泉建房[2016]21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5〕81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17日
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一)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三)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资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用资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资讯,主要包括基本资讯、业绩资讯和不良资讯。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细则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
(五)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资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资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构建全市信用资讯互通共享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资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资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前一年的信用资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 qzjsj.gov .cn)中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县(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也可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发布。
(八)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二、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
(九)实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新建楼盘出售前,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与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备案证明并记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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