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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案例一则

作者:admin 2018-04-27 我要评论

空置房物业费案例一则。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杨宇峰支付原告樟树...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杨宇峰支付原告樟树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公司物业管理费1908.6元。

 

  因政府安置,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被告于2007年8月20日获得百福花苑商品房一套及柴棚间一间,同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0.25元/平方米,楼道灯电费10元/年等条款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缴交物业管理费至2010年8月。2013年1月1日开始,物联招聘,原告依据樟树市物价局的批复,将百福花苑物业管理费标准调整为0.30元/平方米(含柴棚间),并通过张贴的形式进行了通知。截止到2015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908.6元未付。

 

  断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013年1月1日开始,原告依据樟树市物价局的批复将物业管理费标准由0.25元/平方米,调整为0.30元/平方米(含柴棚间),物联招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调整后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所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908.6元,应该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按原合同价格计算物业管理费,不认可涨价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宇峰支付原告樟树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公司物业管理费1908.6元。

 

  点评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业主没有入住这些工作也在做,比如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等等。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拖欠不交,原告有权依照合同收取。所以,即使没有入住,物业管理费也需要如数支付。

原标题:业主拖欠物业费 未入住也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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