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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作者:admin 2018-04-27 我要评论

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温州居住用地20年的使用权到期续费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不仅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

  温州居住用地20年的使用权到期续费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不仅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同时也在法学界引发了探讨。

 

  住宅土地使用权问题关系到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每个人都在思考“我花了毕生的精力购置的商品房到期后怎么办?是不是还要交费”,“我的房子到底是买的还是租的”?按照温州国土局的做法无论产权是20年,还是70年,如果建设用地所有权期满后还要缴纳费用,那么全国所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都将普遍受到影响和损害。对于这个现象,既涉及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居民住宅所有权和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

 

  ○适用《物权法》的理由

 

  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定纷止争”,我国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两权分立的原则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而形成了土地法上的用益物权。从学理上讲,所有权没有期限,而用益物权都属于有期限的权利。因此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了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七十年的期限。

 

  那么七十年期限届满以后怎么办?在这个问题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在某些规定上产生了矛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而《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虽然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都有立法权,都可以制定法律,但是他们的立法权不同,进而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也不同。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基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属于一般法,而《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相对于而言,《物权法》为上位法,是新法,其效力当然强于一般法以及行政法规。因此,当二者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当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自动续期怎么续

 

  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变”的原则,居民虽然是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同时取得了两个权利,一是房屋所有权,二是土地使用权。虽然房屋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是没用存续期间的权利,是一种无期物权,而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是一种有期物权,但是这两个权利并非各自独立,从学理上分析,物联招聘,房屋所有权属于主权利,而土地使用权属于从权利。从权利在功能上、期限上都应当服务或服从于主权利。虽然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但是房屋是有使用寿命的,房屋的使用寿命是不确定的,因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也应当是一个不确定的期限,其期限取决于房屋的寿命。正因为如此,《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有人说《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续期的手续如何办理,没有规定续期的期限与次数,没有规定续期是否需要交纳费用等等。事实上,《物权法》的这一条文的字数虽然少,但是已经明确回答了上述问题。结合《物权法》第149条第二款“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所谓自动续期就是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论是20年,全国企业公司信用征信管理平台,还是70年都自动延续到房屋存续期间,与房屋的存续期间保持一致。如果房屋质量很好,能够成为百年老宅,那么房主的主人也就应该享有百年的土地使用权。当土地使用权届满,而且房屋毁损以后,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也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弹力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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