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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发生财物损坏,业主应如何维权?

作者:admin 2018-05-04 我要评论

小区内发生财物损坏,业主应如何维权?近日,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金庆(化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

  近日,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金庆(化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作了宣告,被不起诉人金庆与被害人刘禾(化名)均无异议。

 

  2015年年底,家住在邵东县城某居民小区的业主刘禾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刮花,未能找到肇事车辆。于是,业主刘禾找到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金庆讨要说法。因车辆是第三人损坏,物业公司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在小区的坪内发生争吵,越吵越激烈,尔后,烘干,刘禾抓住金庆的头发,金庆也抓住刘禾的头发,双方扭打在了一起,并且拳打脚踢,打了几分钟后被旁边的人拉开。案发后,金庆打电话报警,二人被带到派出所问话,在此过程中,刘禾觉得自己的右手疼痛难忍,遂到县医院治疗。经鉴定:刘禾受伤致右肱骨上段骨髓挫伤,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节盂前缘撕脱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此事在该小区内引起众多业主的不满,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是业主花钱请的,其职责就是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及周围环境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为业主和其他使用人提供良好的、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但是,本案中,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刮花,且因物业管理不到位,未能找到侵害者,才找物业讨说法,结果还被打伤致残,均认为物业公司太不讲理,被害人和家属也觉得气愤难当。为此,派出所干警、当地街道办干部和小区的业主代表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抱着以和贵的目的,希望妥善化解矛盾。最终,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由金庆一次性支付刘禾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业主社区,刘禾对金庆表示谅解,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到此已得到了妥善解决,但却不是一条理性地解决之道。那么,小区内发生财物损坏,业主应如何维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物联招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小区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刮花,首先要找侵权人索赔,由侵权人对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在未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1.如果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这种情况就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合同约定物业仅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是车位费,物业对车辆被剐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看,例如,物业是否尽到了公平、合理的注意义务。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等等,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划分。

 

  ■ 通讯员 张博军

原标题:车辆在小区内被刮花 业主讨说法被物业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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